《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戍边英雄 事件 《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2024-07-14 04: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转自: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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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是日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2月20日,仇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仇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建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批准逮捕。

2021年5月31日,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现场 供图 建邺法院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建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子明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建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最终,建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诉。

据介绍,该案是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体现出我国已从立法层面构建起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表示。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徐旭东认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果断打击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犯罪行为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公益,为全社会树立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良好典范。

专家点评

筑牢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堤坝”

文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溯

为弘扬和传承爱国主义精神,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该罪之后的全国首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备受社会关注。

事实上,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并非孤立的个案,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其实质目的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和对英雄烈士近亲属合法利益的侵害,而且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正是为了实现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筑牢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堤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1.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2.行为对象是英雄烈士;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情节严重。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在微博上发布信息,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仇子明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完全正确的。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捍卫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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